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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出台《关于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决定》,积极探索律师行业党建促进律所新路径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3日作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中组部、司法部党组多次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求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律师工作的全过程;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党委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党发(2016)58号文件,以下简称58号文件】;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熊选国于2017年11月1日主持召开了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第一次会议,对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及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立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汪少鹏同志今年3月在广州出差时,赴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考察了该所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经验与做法。

    根据中共十九大会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立丰支委会于3月13日召开七届五次支委会,专题讨论通过了立丰党支部《关于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若干建议》,立丰所于3月24日召开了2018年第2次权益合伙人会议,全体权益合伙人一致同意立丰党支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若干建议》,由立丰党支部和事务所管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联合发文。

附:《关于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决定

   为把党的领导融入律所管理各环节,确保党组织在律所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党建工作带动和促进律所发展。特制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强党建促进律所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建立党支部与权益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研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关于律师行业发展和律师业务的重大决定,保证把党的政策和决议体现到事务所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

   二、事务所就下列事项作出决策时,应事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1、事务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合伙协议和事务所章程的修订;

   3、事务所的合并、分立、重组、解散;

   4、事务所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事务所管理机构的重要人事任免;

   6、其他应当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党支部就事务所落实党的政策方针需要作出决策部署时,支部书记有权提起召开权益合伙人会议进行研究和作出决策。因此,修改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相应条款,在现有召开权益合伙人会议的四个提议人(首席合伙人、管委会主任、考评委主任、三分之一以上的权益合伙人)之外,增加支部书记。

    四、在管委会、考评委、工会等组织换届选举时,充分考虑党支部与管委会、考评委、工会等组织成员中党员律师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五、事务所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时,应同时将党建工作的发展规划作为事务所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支部要加强对事务所工会的领导,将工会建设纳入立丰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合力争取资源、拓展工会服务。

   七、事务所党支部应参与事务所代理的重大影响法律事务的立案审批、集体讨论,参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具体细则由管委会制定。

    八、事务所党支部和管委会要为律师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优先推荐律师党员参加律师调解、社区服务、信访值班、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组织律师党员积极参与调处重大矛盾化解和突发事件处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律师党员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行业组织成员,担任重要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社会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拓宽优秀律师党员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

   九、事务所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应当对党建经费予以单独列支,足额保证党组织开展活动。

   十、事务所要提供专门的党组织活动场所,并在现有的行政人员中确定一名兼职的党务工作者,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配备专门的党务工作者。

   十一、本决定经权益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以党支部和管委会名义联合发文实施,除第四条、第十条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外,其他条款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二、本决定的解释权归权益合伙人会议。